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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