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国内既存的企业售后服务、“三包”规定、产品回收和缺陷产品损害赔偿有很大区别,缺陷产品召回以以人为本、维护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随着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大量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律基础,缺乏具体的操作性,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但它在有些地方还值得完善,如在立法体系方面,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从立法内容上看,还没有与国际习惯做法完全接轨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其独特的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功能,在西方各发达国家得到广泛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日趋成熟完善,我国应该借鉴其具有价值的地方,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分几个步骤进行,首先是要对既有的法律进行完善,然后是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立法模式、立法原则、执法主体与召回义务主体、召回的标准和方式、召回的程序、召回义务主体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