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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住房逐渐成为市场上的一种商品,但从本质上讲,住房权更是一项人权。根据国际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适足住房意味着拥有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担心被驱逐或房屋和土地被夺走,这意味着我们每个人应当居住在与自己的文化背景相融合,能获得适当公共服务、求学和就业的地方。虽然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适足住房权的保障,但从每个具体的国家角度来看,很多条约并没有真正的被落实下来。在此国际环境的大背景下,鉴于适足住房权与全世界数百万人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完全符合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因此本文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探讨适当的政府政策和方案,包括完善具体的国内住房体系,来落实这项人权,从国际人权的角度来保护公民的适足住房权。基于此,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对适足住房权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从适足住房权的定义着手,分析住房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范围。公民作为适足住房权的权利主体,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应当充分履行保护的义务,对住房权的客体——住房,进行合理的维护与完善。适足住房权的内容决定了其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平等地、不受歧视地享有适足住房权的机会,并且拥有适宜居住的住房生活环境以及免受强迫驱逐。第二部分主要对适足住房权概念的提出以及发展历程进行一个时间上的整合梳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适足住房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如何体现,从人权的角度探讨保护适足住房权的必要性。最后介绍国际上适足住房权保护的现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以及各自的优势和劣势。第三部分讨论了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应当在适足住房权中履行何种国家义务。首先排在第一位的应当是尊重义务。尊重公民自由选择住房、自主管理住房的权利,把尊重义务放在首位也就是把人权中的自由、民主放在首位。其次政府应当履行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只有明确救济方式和渠道,规范住房权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文件,国家保护适足住房权才能切实可行、稳步推进。第四部分着重对适足住房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解决路径和办法。一是利用国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动态监测。二是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援助。三是各国内部要落实适足住房权的保护,从住房立法、科学规划住房区域、完善住房金融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等多方面着手,各国只有主动建立与国情相匹配的住房保障体系,才能真正落实人权,保障人的基本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