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相关司法解释逐步明确了现实中新出现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性质,解决了司法中对同一行为作不同判决的问题,但是,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代表理论界也赞同司法部门的立场,诸如机器能否被骗等问题在理论上仍然无定论。对新出现的问题,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虽然有学者对这些问题有专门的论述,但是这些论述仅仅得出了一个牵强的解决结论,对于本罪最核心的问题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问题最终还是落在机器能否被骗这个问题上来。诚然,如果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机器能够被骗或者不能被骗,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容易的多,可惜的是,不管是德日刑法学界还是我国的论者,都无法用文字来解决这一科技上的难题。与其纠结在一个未知的领域,不如重新思考问题的源头,从源头上重新反思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位,或许能够平息争议。本文试图将信用卡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的桎梏中解脱出来,脱离普通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把信用卡诈骗罪看作一个独立的罪名,重新理解其构成要件,以避免对一些问题做不切实际的空谈。本文的主体可以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章笔者主要论述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详细分析将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存在的缺陷,从法条竞合本质的角度否定两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的本质从形式上说需要有构成要件的交叉或者重合,从实质上说需要具备法益侵害的同一性。在分析德日、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相关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形式上不难区分法条竞合,但从实质上看,“法益侵害的同一性”应当是指法益侵害的个数为单数。进而笔者认为两罪应当是互斥关系而非法条竞合关系。两罪互斥就意味着信用卡诈骗罪无需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无需考虑被害人的反馈,也就更不需要讨论机器能否被骗这个问题。这一部分也是笔者下文论述的基础。第二部分:本章主要分析了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基于储蓄卡与信用卡的不同,笔者将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卡分开讨论,从存款的性质、行为人使用卡片的方式以及行为人使用卡片后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得出不同的结论。本章所指的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包括了拾得、骗得等方式获得的信用卡。结论是如果使用具有密码的卡片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使用无密码的卡片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第三部分:本章主要分析了持卡人非法使用自己的信用卡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型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行为。虽然笔者不赞同将恶意透支行为也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类型,但基于法律的规定,笔者重新解释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违法性,从“无权使用资料”的角度来解释恶意透支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本章主要分析了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非法获得信用卡的途径多样化,包括盗窃、抢劫、抢夺等。这一部分论述相对比较简单,诸如盗窃等行为获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可以认为使用行为是前行为的延续而不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通过诈骗罪行为获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相对复杂。如果行为人有意识的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以认为是诈骗罪,如果在诈骗行为过程中偶然获得信用卡后使用的可以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