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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一直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大课题。而税权作为财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划分更是问题的关键。我国现有税权划分格局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试图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问题置于制度性和规范性的框架下予以解决,其目的在于加强中央财权,解决原有财政包干体制所造成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问题。虽然分税制改革适应并促进了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推进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但是由于十余年来一直遵循着加强中央集权这一初衷,中央在不断下放事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财权,分税制改革似乎又矫枉过正了。本文指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就其完善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本文从四个方面就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部分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一般分析,主要就税权的内涵、内容以及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理论依据进行了阐述。从考察纵向政府间财政关系角度,将税权界定为:税权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依法无偿取得税收收入的权力以及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合理配置,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归属权。第二部分是国外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以比较的方法对国外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进行分析,进而从中归纳出对我国的启示。如税权划分需法制化和规范化,强调中央税权主导地位的同时重视地方税制的建设,税权划分必须与一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等国情相适应等。第三部分是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由于缺乏协调、权责划分欠明晰,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在税收收益归属权方面,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状况的巨大反差。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强中央财权,强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缓和中央财政的窘境,解决原有财政包干体制所造成的地方财政挤占中央财政的问题。但这次改革过分考虑了中央财政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矫枉过正。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