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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业迅猛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业的潜在风险随之日益增大,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了数次金融危机,各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日益重视。银行业监管不仅关系整个金融业的效率与安全,而且关系着一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繁荣发展,更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银行业监管在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方面成效显著,但是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容易发生监管失灵,这严重危害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对银行业监管权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巨大的欠缺。无论从对银行业监管权进行监督的法制实践角度出发,还是从银行业监管权进行监督的理论研究角度出发,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权进行监督的问题研究都意义深远。银行监管权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公共权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同样面临监管失灵风险,其中包括监管腐败、监管不力、监管过度、银监会的“经济人”本能以及监管过失行为等,对银行监管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约束,即监督。为了防止银行监管者监管失灵,更好维护和保障银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行,在分析我国对银行业监管权进行监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借鉴美国、英国在对银行监管权进行监督方面的良好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家应健全监督主体体系包括国家监督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完善监督措施、明确作为监督重点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程序及推行对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问责制,以健全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权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