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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里,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工业社会的日益发达,许多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等重大法益造成的危险越来越大。对于这些危险性十分严重的行为,人们意识到,不能等到行为发生了实害结果才加以处罚,有必要将之犯罪化,以保护某些重大的法益。由于这类犯罪行为并非在事实上已经侵害了法益而只是对法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作为此类行为犯罪化的结果,学者们将之定名为“危险犯”。从表面上看,这种将未导致实害结果的行为犯罪化的做法似乎与刑法的谦抑原则相违背,不过,如果我们考虑到刑法本身即是各种价值原则比如保障人权(谦抑原则)和保护社会(打击犯罪)的某种平衡,而“危险犯”并不是将所有的危险性行为而仅将某些侵害重大法益的危险性行为犯罪化(这本身即是经过平衡的结果),我们就会消除这种疑虑。危险犯所强调的,正如德国学者Herzog所言,乃是“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损害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即行为无价值)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由于社会上各种具有严重危险性的违法行为逐日增多,出于对某些重要法益的保护需要,此类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逐渐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体现,刑法理论研究上相关方面的研究亦得到强化,对此,德国刑法学者Lackner早在1969年就指出,危险犯的研究,已从刑法解释学上的继儿变成宠儿。 在我国,受前苏联以及大陆法系危险犯理论的影响,危险犯在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较多的关注,并在立法上得到了体现。但是,作为一种“舶来品”,危险犯理论研究有着一个逐渐本土化的过程,各种理论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远未成熟。学者们在诸多理论问题上仍歧见纷呈,甚至连对危险犯进行深入研究的一个共许的前提—危险犯的内涵和外延都还存在很大的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危险犯立法的进一步合理化和司法实务中危险犯的准确认定。因此,在笔者看来,有必要在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过程中对我国危险犯的基础理论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形成一种对我国危险犯基础理论比较体系化的思考。 为此,本文从五个部分展开分析。第一部分我将考察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在这一部分中,一方面,我将对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危险犯概念的各种学说作一梳理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危险犯的内涵加以界定;另一方面,我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危险犯的特征作进一步的考察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我将着重分析危险犯的性质。在这一部分中,我将依循第一部分的基本进路,在考察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危险犯性质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我将探讨危险犯的分类问题。在这一部分,我将从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自然人危险犯和单位危险犯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其中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将是我探讨的重点。第四部分我将讨论危险犯的犯罪形态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分别讨论危险犯的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及其停止形态的竞合这三大问题。最后一部分我将对危险犯的罪数形态作一简要的探讨,其中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将是我分析的重点。关键词: 危险犯概念与特征性质分类犯罪形态罪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