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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在人民公社的基础上转变而来,农地的所有权归村委会,这是一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经营”的土地共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是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成为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框架下,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以来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为前提,转让给其它农户或经济组织。这种转让改变的只是土地的使用者,并没有改变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者即农村集体的承包关系。也就是说,不论谁来耕种某一块土地,都是从集体承包过来的,发包者仍然是集体,改变的只是承包者而已。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使用者与集体的关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度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市场”来看待,是在农村土地改革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为破解农村改革以来经营规模细小难题、发展现代农业必学的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方向。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允许探索推进土地资本化的途径,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济,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土地流转并非是因为人们主观意志的突发萌动生成的举措,它是一系列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牵引所引发的发展趋势与运动轨迹。
本研究在深入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文献和实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唐山市土地流转实际,深入分析造成土地流转困难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识别约束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下,结合唐山实际,致力于构建兼顾各方利益、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土地流转机制。
从唐山市农地经营与流转现状来看,土地耕作呈现严重的规模不经济现象,土地流转规模小、水平低。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主要来自农民自身和政府两个方面。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唐山市在河北省率先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相继出台了《唐山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不断加大引导和管理服务力度,增强了农民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但从全市来看,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障碍土地流转的因素。基于对障碍因素的分析,本研究提出了促进唐山市土地流转的相关机制,即动力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等。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加快唐山市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主要有: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组织体系,努力营造土地流转的社会环境,积极创造土地流转的条件,加强土地流转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