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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晶,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和执政党在理论和政治上的革新,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体制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成就真正意义上法治与民主相结合的宪政国家。非政府组织做为公民社会的主体能够将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聚合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权利主张,为实现民主和法治、协调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打下基础。保障人权和利用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宪政思想,成为了非政府组织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保证,同时非政府组织所代表的社会权利的实现也成为了宪政的社会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诚如莱斯特.萨拉蒙所言:“我们正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结社革命’之中,历史证明,这场革命对今后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全球性的第三部门即数量众多的自我管理的私人组织,它们不是致力于分配利润给股东或董事,而是在正式的国家机关之外追求公共目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它为我们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途径。非政府组织作为公民社会发展的主体,以其灵活性和参与性在我们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急剧和社会问题增多的背景下,在宪政建设的过程中,观察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我们应该客观地对其进行分析,分析其中所存在的问题,研究出一套发展思路,为我国国家能力的建构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社会基础。为我国宪政建设创造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社会服务、科教文卫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在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提高了政府效能、保证了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作用。并且还以其独立、自治品格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秩序化要求。非政府组织将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凝聚为社会权力,使国家公权力的受到了社会权力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调整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保证了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实行,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以制度环境的不适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尚未形成充分的社会认同、公益不足导致无法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这几方面最为突出。所以在对我国非政府组织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应在制度环境方面给予非政府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首先明确非政府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就是对其内部运作程序了一个制度化管理,最后是社会认同度方面应加强社会资源的获取。完善了这些问题,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才能朝着一个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也只有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才能使社会和国家协调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化促使了宪法对权利得确立。使我国宪法的公民权利结构更加完善。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经济自由等权利的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社会权利的范围,不仅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宪法基础,也为其能法律化、程序化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同时,社会权利的扩大,国家权力的缩小,两者在法律的调控之下均衡的发展,也进一步保证来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探讨,首先是介绍了非政府组织的基本内容,其次是非政府组织与宪政建设的关系,然后是分析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讨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