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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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改,将公司设立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了完全认缴制。此次修改是为了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提高社会闲置资本的流动性。但《公司法》修改带来红利的同时,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在之前的实缴资本制下,公司对债权人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并不会涉及到公司股东。但认缴制的改革,赋予了公司股东预期利益,出资义务的履行有了时间上的弹性,使得公司承担责任能力与注册资本名不副实。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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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改,将公司设立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了完全认缴制。此次修改是为了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提高社会闲置资本的流动性。但《公司法》修改带来红利的同时,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在之前的实缴资本制下,公司对债权人以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并不会涉及到公司股东。但认缴制的改革,赋予了公司股东预期利益,出资义务的履行有了时间上的弹性,使得公司承担责任能力与注册资本名不副实。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重点在于债权人能否请求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加速到期在破产、解散程序中的适用早已被法律规定,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存在较大争议,一直无法形成一致意见。2013年《公司法》也未对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做出规定,导致201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债权人利益和股东预期利益冲突愈加严重,而司法实务中对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的加速到期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因此,认缴制的改革能否将破产和解散情形下的加速到期扩张到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中,值得研究。在破产和解散情形下,对公司所有债权人的保护以及股东对全部出资责任的承担,是对加速到期的合理解释。而在非破产及解散的场合下,能否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加速到期是否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本文将从司法实务案例引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对股东的损害间的冲突问题,以司法审判实务中对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加速到期的不同角度分别进行论述,分析不加速到期能否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加速到期对股东预期利益的损害两方面,衡量加速到期对债权人和股东二两者利益的影响。进而论证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建设性地提出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更加完善的适用标准,既是对学界关于加速到期理论认识的加强,也是更好的实现债权人利益和股东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司法实务中非破产及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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