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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单元,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时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也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重大的阻碍。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自古以来男权至上,夫妻权利不对等的状况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人们权利意识提升使得婚姻内进行维权的意识逐渐觉醒,夫妻间越来越多的开始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冲突和矛盾。但是,目前我国在婚姻立法上面对于夫妻婚内侵权问题的立法尚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进程中,通过婚姻立法对婚内侵权行为加以规制,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婚姻内受害方加以救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五部分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及其救济方式加以阐述:第一部分:前言,主要阐述本选题的缘由以及意义,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我国目前婚姻立法上的缺失带来的实践中的困扰,以及本文确定之主题所要解决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权利遭受另一方损害时救济缺失的补正之必要性。第二部分:婚内侵权之界定及类型,在考虑婚内侵权特殊性的前提下利用侵权法理论对婚内侵权的定义加以限制和界定,同时简述现存的婚内侵权类型。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之内,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致其配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它的主体、发生时限以及形态上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此部分将从婚内侵权的概念入手加以探析,并且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比较法角度对婚内侵权责任进行考察,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夫妻侵权关于婚内侵权的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加以借鉴。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承认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演变过程。我国婚姻法律的进步过程也承认了夫妻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上,却仍然受困于传统的婚姻家庭思想。只有打破这一观念,才能使我国的婚姻立法赶上法治进步的脚步。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婚内侵权立法的现状,并且从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确认我国实行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部分笔者将从目前我国法理上对于婚内侵权责任构建的合理性进行理论分析,同时从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司法实践的重大指导作用入手,探讨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五部分,基于前文婚内侵权责任确立可行性以及婚内侵权的特点,从婚内侵权行为的可救济方式,即财产性救济方式以及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入手,提出可行的诸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分居权等婚内侵权救济方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