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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制度一直广受国内外关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解决公司在经营过程产生的代理问题,从而达到提升公司效益的目的。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特点,相对于经营者来说企业所有者对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从而产生了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第一类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即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冲突;第二类是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冲突,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在我国,代理问题主要表现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因为企业监督和权力制衡机制的不完善以及“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从而产生企业受“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为了谋取私利,大股东利用其掌握的优势表决权,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顾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做出决策,不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损害企业价值。这种利益侵害行为不仅存在于企业决策上,也存在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上。因此,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为了抑制大股东个人对企业利益侵害的行为。独立董事自2001年引入我国以后,这十余年来国内学界对独立董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第一,独立董事对于提升企业效益和抑制个人侵占行为是否有效;第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受到那些因素的影响。总体来说,国内学者主要考察了独立董事独立性和特征方面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得出了三种不同的结论:独立董事与企业价值正相关、负相关、无相关,学术界对二者的关系没有统一的定论。虽然在实施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随着在我国不断的完善日渐突显其作用,但是仍然受到了许多质疑,依然存在很多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掏空损害企业价值的现象,例如2012年宏磊股份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亿元,加上占用利息1120.63万元,资金占用总额达4.74亿元;因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监管部门对泸天化和新亚制程进行处罚等。可以看出,现今仍然有必要对独立董事进行深入的研究以考察其有效性。基于此,本文以2007年-201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就独立董事、大股东掏空和企业价值作了相应假设,通过构建相关模型,运用实证回归分析,检验了独立董事比例、性别、年龄、财会背景、薪酬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同时论证了独立董事通过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企业价值的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如下:首先,独立董事比例即独立性、财会背景、薪酬显著影响企业价值,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越强、具有财会背景人数越多、薪酬越高,企业绩效就越好。其次,独立董事比例、财会背景、薪酬显著影响大股东掏空,独立董事的高独立性、财会背景、高薪能够有效地抑制大股东对企业的掏空行为。再次,大股东掏空显著影响企业价值,大股东的掏空行为降低了企业价值。最后,大股东掏空在独立董事与企业价值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