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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诉说和表达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肩负着代表人民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责任。为了确保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实属应然。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最主要方面在于如何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实现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从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保障,对民主法治的建设与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宪法法律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享有主体区分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镇一级人大代表,对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了不同内容的规定,同时将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时间明确区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保护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价值矛盾,立法规定与实践之间存在的张力以及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相应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保护尚不到位,甚至某些人大代表利用此项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逃避行政处罚以及阻挠刑事追责程序及时进行,造成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滥用,使得现时期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进行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较为复杂困难。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何种行为属于履行代表职能从而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相关主体有着极大的认识差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和统一安排履行代表职能,因此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应当是组织安排的代表行为,而非人大代表的一切行为。现时期人大常委会对“打击报复人大代表”法律条款的不当解释以及对人大代表适用强制措施的审查程序不明确,加剧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滥用的不利后果,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权威。“莆田市人大代表李某某案”、“周宁县人大代表张某某醉酒驾驶案”等事件的频繁曝光表明,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进行法律规制,从立法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滥用法律规制机制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亟需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限制的目的全在于保护。完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明确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权利边界,避免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是实现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立法目的,更好保护各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实现的整个过程纳入法治轨道内,以更好实现对人大代表的保护。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概念界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相关概念,同时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滥用和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规制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并以人民主权理论、保障民主理论、权力滥用理论为基础为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进行规制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选取典型案例论述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现存问题,分为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保护不到位与权利滥用现象两大问题。具体又可分为现时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保护方面存在适用程序与方式不明确,救济程序不完善,对乡镇人大代表保护程度弱三个方面。权利滥用方面则主要表现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逃避行政处罚、阻挠刑事追责程序及时进行三个方面。第三部分,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现存问题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成因包括权利保护与限制的矛盾,立法与实践之间存在张力,人大常委会对“打击报复人大代表”条款不当解释,强制措施审查许可程序不健全,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不完善等,以力求对现存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分析,从而使得对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更具针对性。第四部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此项制度应坚持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化原则、司法终局性原则,最后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制度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