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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最严重的职务犯罪之一,因而引起专家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其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颇多疑难问题,为此,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贪污罪作一剖析,对其作系统的探讨和研究。 第一章研究的是贪污罪的概念,以及中国历代刑法中贪污罪的规定,提出贪污罪的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受委托的国有财物)、保险金、本单位财物、应交公的礼物等财物的行为,并对中国历代刑法中的贪污罪作了比较分析。 第二章研究的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贪污罪的主体的内涵演变作了阐述,提出了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对贪污罪的客体罗列了学界的诸多观点,指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并对几种特殊的贪污罪犯罪对象作了分析;对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指出贪污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并分析了贪污罪直接故意的内容及事实推定;对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分析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具体含义。 第三章研究的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阐述了贪污罪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即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贪污故意。共同的贪污故意是成立贪污共犯的主观基础。在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贪污犯罪行为。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笔者支持不分主犯从犯,一律按共同贪污处理的观点。 第四章研究的是贪污罪的预防问题,指出了我国预防贪污腐败犯罪的立法概况和特点,并对预防贪污罪等职务犯罪的基本制度作了探析,对预防贪污腐败犯罪的具体方式作了分析。 第五章提出了立法建议,从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立法协调性;适宜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完善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设立贪污罪特殊自首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六个方面作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