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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较为例外的程序设置,刑事程序回转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都对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安定、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揭示这种例外的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指出其正当性所在,进而引出评判规则,从而对我国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程序回转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通过介绍外域法相关立法、司法经验,从规则设定到诉讼构造、立法漏洞填补等方面为我国的程序回转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考。程序回转会冲击法律权威,会给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带来更大的困难。然而,程序回转有其存在的必要,它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开放性,是程序本身刚性与弹性博弈的选择。程序回转有正常与不正常之别,其界分点就在于是否秉持了程序回转的正当性要求。在此要求之下,作为域外法经验的无害错误法则,可为我们提供评判程序回转的标准规则,以及为程序回转制度的构建奠定理论基石。面对我国司法实践较为明显的程序回转,如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撤回公诉、二审中发回重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笔者较为详细地分析了各回转程序存在的问题,指出实践中的做法多有违背无害错误原则,并销蚀了程序回转的正当性基础。接下来探究了问题出现的原因,依照从立法到司法的逻辑进路,指出其中立法的空缺、刑事法律规范性的合法性危机、司法运作的思维逻辑和影响司法决策的外部因素,应当作为考虑的重点。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作为刑事司法理论、制度都更为成熟的欧美国家,其制度设计经验可以为正在寻求突破和发展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诸多良益。以比较法的视野采撷整理,形成较为完整的域外法经验。程序回转在各国司法制度中都有存在,又因各国具体制度的差异而各有特点,通过分析域外补充侦查制度、域外公诉撤回制度以及域外发回重审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经验教训,笔者认为对程序回转的规制应当注意设定严密、明确的原则,注重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在司法体制上,改变“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走向以“司法裁判”为中心;改革公检法绩效考评制度,削减肆意启动程序回转的个人、单位动机;立法上,进行必要的漏洞填补,以收束司法机关在程序回转问题上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