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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作为国际上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方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过成功的实践。政府把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国际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到了约定期限,投资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这就是BOT的要义。 BOT投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BOT项目是项目融资的一种特定方式,它具有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和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等显著特征,可以避开国内信贷的困难,从国际金融市场上为资本密集型投资项目筹集资金,因而对于亟需加大投入、而又受到资金短缺制约的电厂、公路、铁路、机场、水厂及长距离输水管道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BOT方式是一种将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聚合为一体的多功能投资方式,BOT的多种功能决定了该方式的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复合性。对于政府来说,BOT方式具有利用资金、风险转移、减轻责任、成本控制、满足需求、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当地资本市场和吸引外资等七条优点;但同时BOT投资方式也存在较高的融资费用、大量外汇流失、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控制等潜在的负面效应。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BOT项目上的具体做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BOT项目都必须经历项目确定和准备、招投标(含资格预审)、特许权合同谈判、项目融资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八个阶段。 每个BOT项目都存在若干可能会发生的风险,而且BOT项目的风险远远超过一般投资项目的风险。因为BOT项目投资规模大,且BOT项目为基础设施工程,关系东道国的经济命脉,因此项目受东道国政府法律环境等影响大;另外BOT项目工期长,工程利益参与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面临的可变因素很多。 对于我国来说,采用BOT方式引进和利用外国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BOT方式的应用可以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有利于拉动需求、增加就业,有利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 城市供水行业作为城市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BOT投资方式在我国供水行业开始进行试点和运用。上海市大场水厂、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北京第十水厂等均为BOT方式在城市供水行业运用的典型项目。其中,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于1997年7月草签项目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2002年2月11日正式运营,特许经营期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