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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去精神化”以及规训化的社会。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由于人沉湎于感性欲望而使其丧失了自由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个体化”社会使人脱逸于伦理实体而成为一孤独的个体。这种无精神的时代状况使得“自我”主体乃是通过一个抽象的理性来实现的,它不仅独立于外在的自然(人与自然的分离),而且也独立于人的内在自然(灵与肉的分离)。而这样一来,自我就不需预设一种更为基础性的秩序存在以及对秩序的理性洞察来实现和提升自我,自我独自就成为意义的规定者。德性的内涵也随着精神的失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道德以一种“胜利”的姿态挣脱了伦理的客观性规定。伴随着思维方式的改变以及价值的位移,从伦理中分化出来的道德就是要标示出人的主体性地位:道德要么作为感性欲望的交换手段,要么就是纯粹理性的自律。可以说,“无伦理的道德”就成了现代性道德的特质。
现代性的价值序列的转换与人的存在方式抹去了人的精神的内在生长的本质,现代性道德哲学的研究主要是从“原子式”的个体出发,而拒绝从人的“实体性”出发来考察。伦理精神的缺失使得人们把道德或义务视为主体自我主观逻辑建构的产物,而忽视了社会本体的先在性。道德价值的主观化意味着现代伦理秩序缺乏一个统一的基础,道德完全是建立在主体意识之上的,无论这种主体是意识主体还是感觉主体,都不可避免地使道德行动和道德判断陷入主观性的泥潭。道德不再如传统德性一般直接提升着人的生命品质,塑造着人的整个灵魂,表现出人性的卓越与人心的秩序。伦理秩序以及伦理精神的失落使得现代社会秩序虽然也能够在理智的建构下获得稳定的定在,但却无法获得主体的情感认同或理解,这是导致现代性道德教化失败的根源。本论文就是对现代性“无伦理的道德”的反思基础上,指出道德教化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能真正实现。
在现代性看来,自由乃是“自我”主体从实体中分化出来而实现的,这种抽象的自由观乃是缺乏教养的表现。现实性的自由是理性能够合理的约束自我的情欲,从而获得一种精神的充盈而不是依赖于物的境地。而且精神的自由是自己“知道”自己的存在,并且能够自己回到自己、自己创造自己、自己实现自己。这就是说,主体自由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因为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的实体性乃是相互成全的:没有社会的实体性,个体的主体性只是抽象的、无根基的,最后导致主体性的退隐;而没有个体的主体性,社会的实体性只会是虚假的、没有生命和精神的。主体的实体化或实体的主体化决定了我们所说的伦理并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在阶段,它还必须通过自身的分化从自在走向自为,从而实现从“自然性伦理”向“自由性伦理”的过渡。自在的伦理可能导致“伦理的专制”,因为它缺乏个体自我意识的反思,也即缺乏特殊性环节,甚至把特殊性看作与伦理普遍性截然对立的东西。不过,单纯自为的道德却也可能导致“道德的独裁”,因为它只是个体自我意识的反思,仅仅把道德停留在隐密的内心世界,它不要求有好的定在或后果。这种抽象的良心只是自己知道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当它把特殊性提升到普遍性之上并要求它实现时,就可能无视他人的特殊性而导致“道德的独裁”。因此,只有在作为自在伦理与自为道德统一的“自由性伦理”中才能真正实现具体的自由。
本论文所提出的伦理精神的道德教化的目的就是要重构“伦理性的统一”,也即重构“精神”的普遍性,而且精神性的普遍性只有通过特殊性才能实现自身。所以我们现在的使命就是要在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中重建人的心灵的秩序,培养一种“品质的普遍性”。这种“品质的普遍性”就不是对现有规范、制度在形式上的遵循,而是秉持一种普遍性的价值觉察和人道情怀,使人能够在一切具体领域的具体活动中实现道德精神和价值内容,从而让人获得一种实体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