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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过度医疗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过度医疗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体现出立法者已对该问题有所关注,但是仅对不必要检查做出规定且未对侵权者的责任负担作出表述,也只能是在过度医疗侵权问题上的一次隔靴搔痒。笔者对当前的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进行粗浅分析,试图能够为将来《侵权责任法》的修改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更加合理地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本文在创作过程中始终秉承的,是不偏不倚、平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双方之间利益的原则。笔者深知立法即利益博弈的结果,所以结合法学理论,理性、全面地分析医患双方的利益,进而最终提炼个人观点,完全围绕这一规律。本文内容的结构大致如下:引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过度医疗现象的危害、治理现状和面临的困境。认为当前规制过度医疗行为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学界对过度医疗侵权的认识不全面、定义不合理;第二,《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定具有重大缺陷;第三,过度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还未达成共识;第四,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部分,普遍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不合理;最后,过度医疗侵权的过失证明责任程度不明确。第一章,笔者在剖析现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看法,并重新定义该行为。第二章,笔者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一章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单独规定过度医疗行为具有必要性的结论;进而通过列举多种过度医疗行为的形式以体现当前只规制“不必要检查”的缺陷,为后文立法建议的具体内容进行铺垫。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笔者针对引言中提到的关于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规则和过失证明责任问题进行阐述。主要是先进行比较法分析,再进行利益平衡分析,接着剖析现有理论,最后提出个人观点。认为归责原则方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方面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说”,过失证明责任方面实行患者举证责任缓和、“表见证据规则”。第六章,依据前面章节所述,一一提出立法建议,并提炼出修改稿。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总结,再次强调作者所坚持的利益平衡原则;同时,对解决过度医疗这一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期望。笔者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