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协商:通向“宪法之治”的新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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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保障国家法律共同制定,实现立法民主化,已成为民主主义宪政者探求的重要课题。立法协商正是我国为实现该目标而进行的一种有益尝试。然而,我国有关立法协商的制度实践因欠缺理论供给,不仅收效甚微,还累积了不少错误观念。近两年,学界有关立法协商的部分探讨也错把实然当应然,反倒加深了这些错误认识。立基于此,本文遵照“应然的价值与目标分析——实然的社会问题与障碍剖析——应然的制度设计与构想”的写作思路,对立法协商的理论形态及制度结构进行了创新性探讨。文章第一部分用较多笔墨对立法协商的理论形态进行了勾勒,力图破除当前对立法协商的误读。立法协商以协商民主为理论依归,其参与主体涵盖所有利益团体和知识群体,是区别于政治协商、立法听证等概念的一种新民主立法形式。概括来说,立法协商即是指立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遵照平等参与、尊重差异、集聚知识理性、整合利益冲突的原则和目的,以独立公开选任的各利益和知识代表组成的立法协商会为平台,就立法案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展开协商,形成共识,继而“案卷排他”式地转化为法律规则的活动。第二部分对立法协商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立法协商强调以协商促共识,继而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合法性。然而,立法协商需要跨越两道高坎:直接参与不能,代表参与又不可信;社会单元格化和层级化造成群体交流阻隔,协商两极或多极化。立法协商实践也存在参与主体范围狭窄、以政协为中心等弊病。破解上述难题的逻辑方法即是:全面吸收各群体意见到同一个熔炉之中,使之“负负得正”、“私私得公”。第三部分探讨立法协商的制度架构及相关制度的配合。立法协商以“立法协商会”为核心制度形式,同时需要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本身进行“制度反省”,以回应立法协商的价值追求。此外,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作为立法资料信息“自下而上”传递通道底端的关键吸盘。脱胎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立法协商,试图通过制度化的沟通协商平台,实现不同利益个体或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完成偏好转换和利益协调,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以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协商性,达至“法治之法”,实现“宪法之治”。本文认为,立足立法法所确立的人大、政府双重立法体系,建立立法协商会制度,是实现立法民主化的一条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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