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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违宪责任制度是通过追究违宪主体的责任以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责任理论是构建违宪责任制度的基础性理论,是违宪审查机关及其他机关判断违宪以及追究违宪主体责任的理论依据。完善的违宪责任理论有助于科学地界定违宪主体、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宪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对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违宪是违宪责任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它与违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两者在主体、法律依据、责任内容和追究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同时,违宪责任与宪法责任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宪法责任是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积极责任,违宪责任是国家机关等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消极责任。违宪与违宪责任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在结构和价值上具有同一性,违宪是违宪责任的前提,承担违宪责任是违宪的必然结果。 违宪责任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宪法作为实定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包括五个方面:(1)先定约束和民主政治的悖论与破解,这是违宪责任成立的哲学前提。先定约束是前人通过宪法为后人施加的约束,对宪法的遵从表示对先定约束理念的接受,其根据是民主的缺陷,违宪责任制度是保障先定约束理念实现的制度。(2)宪法的法律性。宪法是法而不是政治纲领或政治宣言。法律性是宪法的主要特性,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直接强制性以及被适用等方面表现出来。宪法的法律性是违宪责任作为法律概念成立的法理前提,使违宪责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确定性。(3)宪法的至上性。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高度概括了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内涵,直接约束国家立法。宪法的至上性使得违宪责任获得价值上的独立性,而成为违宪责任成立的制定法基础。(4)宪法的成文化。成文宪法取代不成文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它明确了宪法的渊源,使得宪法至上性的实现成为可能,是违宪责任作为区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概念得以成立的形式根据。(5)宪法成为人权的第一保障法。早期宪法仅具有宣示性意义,不能直接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公民权利由普通法律予以保障。二战后,宪法取代法律成为人权的第一保障法,这是违宪责任概念成立的实质根据,它使违宪责任获得了人权保障的价值内核。 违宪是违宪责任的逻辑前提,因为只有某种行为被确定为违宪后才有可能及必要追究相关主体的违宪责任。违宪构成理论是确认违宪是否成立的理论。违宪构成包括违宪主体、违宪客体、违宪客观方面和因果关系等要件。违宪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不能构成违宪主体;违宪客体是指宪法所保障而为违宪行为所侵害的宪政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宪客观方面是指违宪主体作出的违反宪法的行为。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立法不作为可以构成违宪,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立法行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违宪,司法机关的违宪判决以及政党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违宪。违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 违宪审查机关在进行违宪判断时,可直接根据宪法规范作出违宪判断。在缺乏宪法规范时,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也可以成为违宪判断的依据。宪法序言能否成为违宪判断的依据依各国宪法序言本身的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宪法序言不能单独成为违宪判断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解释宪法条文的参考。宪法性法律不可以作为违宪判断的依据。宪法惯例可以作为违宪判断的依据,但运用时必须十分谨慎。宪法判例可以作为违宪判断的依据,但在必要时可以被推翻。 违宪审查基准是违宪审查机关判断立法或政府行为合宪性的标准。合理而科学的违宪审查基准是各国独特宪政价值的反映,可以增强违宪判断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美国式的双重基准和德国式的比例原则是两种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基准。双重基准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通提出,强调根据立法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基准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从而对不同的权利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具体分为合理性基准、严格合理性基准以及严格审查基准三种。除美国外,双重基准还被日本、韩国等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所采用。德国式的比例原则强调通过对立法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进行考量以确定立法的合宪性,它要求立法限制公民权利时必须基于合法的目的、采用恰当的手段以及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具有合理联系。 违宪责任具有法律性和政治性的双重性质、以法律性为主。这是由宪法的法律性和政治性双重性质所决定的,并通过违宪责任内容以及违宪责任的追究机制表现出来;违宪责任的内容包括法律性的违宪责任和政治性的违宪责任。法律性的违宪责任包括立法或行政行为失去效力、政党资格的终止、国家赔偿以及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立法等内容,政治性的违宪责任是指国家公职人员被剥夺继续任职的资格。 由于违宪责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这就使得违宪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违宪审查机关只有在具备某些条件时才会追究违宪主体的责任,这些条件是违宪责任的追究无损于违宪审查机关的宪法地位、对相关主体违宪责任的追究有必要且有充足的理由;当违宪责任追究的时机不成熟时,违宪审查机关可以采用某些变通形式而不是立即或直接追究违宪主体的责任。 违宪责任的追究机制有两种,即司法性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和政治性的违宪责任追究机制。司法性违宪责任追究机制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追究违宪主体的违宪责任,具体有司法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体制和宪法法院体制三种模式;政治性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有弹劾、不信任案和引咎辞职等具体方式。由于受政党政治以及程序不确定性的影响,政治性违宪责任追究机制的运行效果较差。为了更好地追究违宪主体的责任,一方面要扩大司法性机制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政治性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中的法律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