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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卖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更需要依赖于盐利税,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正因为如此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对食盐制度的规范,采取多种措施,遏制私盐的泛滥与发展。由于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原因,明代建立之初私盐泛滥之势较前代更为严峻。究其原因,首先由于元代的法制废弛以及元末农民起义对统治秩序的冲击,食盐专卖制度遭到进一步的破坏,而且随着明代余盐的开禁,灶户突破政府额定量,大量生产、交易余盐,使得私盐不断泛滥。其次明代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萌芽在南方出现,传统“义利观”、人们的财富观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于私盐的盈利性以及当时民众对财富的追求,导致了明代私盐问题持续恶化。最后,由于官府与民众争利,统治阶层不断剥削压迫下层民众,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尤其是对于食盐的生产者——灶户来说,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受到来自官府的重重剥削,生活艰难,这是私盐产生的一个直接诱因。私盐不断恶化,必然会对明代社会造成诸多的困扰,不仅直接损害盐商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有可能危及国家的政治统治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明代政府出于各种考虑必然会严刑重法打击各种贩卖私盐的行为。明代对私盐的打击与防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对食盐的生产者行为的法律控制,从生产源头严格管理,力图从源头防范私盐的滋生;对政府官员参与贩卖私盐的各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杜绝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同时还注重对参与食盐经营的盐商在运销食盐过程中的法律监控,以及普通民众参与贩卖私盐的法律制裁。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完善严密的法律体系,对走私贩卖私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缓和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反思明代的食盐制度可以看到,实行食盐专卖很大程度上可以优化经济运行环境,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同时完善食盐立法对国家法制健全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食盐专卖制度还是明代中央政府为了将巨额盐税收入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施行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官僚机构的需求,这是由其历史局限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