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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由于刑法对本罪的规定过于概括,使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司法认定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执法混乱,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挪用公款罪存在的问题作以论述。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阐述了该罪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关系,犯罪对象包括公共性质的资金、私有性质的资金和特定公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主体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其中较有争议的问题有两个。其一,只“挪”而“未用”公款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未遂,还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文认为只挪未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的既遂;其二,对于因收受贿赂而挪用公款的情形是定一罪还是数罪?笔者主张,挪用者将公款给他人使用,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受他人贿赂,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牵连犯,属于手段行为(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与目的行为(收受贿赂)的牵连。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挪用者应择一重罪处罚。第三部分: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认定。本部分对公款“使用人”不明知所借款项是公款使用、明知所借款项是公款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才知道使用的是公款的情况以及教唆犯、间接正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该罪共犯,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及相关罪的界限。论述了挪用公款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与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与拆借资金的界限。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完善,刑法也不例外。只要我们对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点、难点仔细分析、准确论证,不断研究和完善挪用公款罪的刑法理论,就能够稳、准、狠地打击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党和政府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