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各类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创业机会不断迸发,经济体量大幅增长。然而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安全隐患接踵而来。现实生活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比比皆是,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侵犯消费者资金安全,互联网支付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而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备、对从业机构行为规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侵权预防与纠纷救济都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讫待加强,只有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不受损害,才能让消费者放心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消费,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本文运用系统归纳,实证分析及比较分析等方法,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出发,借鉴域外英国和美国的成熟发展经验,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思路。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背景进行介绍,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介绍国内和国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内容,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并就本文研究内容和思路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概述部分,介绍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况,包括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模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概况,并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特殊性、消费者及其权益的特殊性进行剖析,探讨其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第三部分介绍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根据现状分析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立法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备、对从业机构行为规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健全。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域外英国和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内容,提出借鉴其成熟经验,如“监管沙箱”及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第五部分论述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针对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立法和监管上的不足,对从业机构行为规制及消费者权利救济的不足,在借鉴英国和美国“监管沙箱”及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即要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完善现行法律规范;同时监管上要完善金稳会消费者保护职能,并由各监管机构主导实施“监管沙箱”测试机制,在行业协会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管理上,完善从业机构行为规制,主要是对从业机构侵权行为加以制度规制;消费者权利救济上,要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发展行业协会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投诉机制,实行互联网金融网络仲裁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使从宏观的立法体系和监管机制完善上达到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侵权预防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后救济,再从微观的从业机构具体行为规制和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完善上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前、事后保护,宏观、微观保护,全方位地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提出完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职能及“监管沙箱”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应用。创造性地提出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专委会,发挥金稳会的监管协调作用,同时也改善了当前各监管机构建立内部消费者保护局引起的资源分配不均及消费者保护局效力层级过低问题。其次英国“监管沙箱”试验的满意结果,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矛盾提出了化解之路。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在部分地区开展“监管沙箱”试验并推广全国,这可以及时解决监管滞后问题,从而化解监管部门无法预见的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伴随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也将不断出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应随之加强。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就要根据当前存在问题,在立法上给予法律依据,监管上给予宏观规划,对从业机构行为上进行具体规制,消费者维权上给予制度保障,切实保障金融不断创新中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