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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基金迅猛发展的根本原因。但就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来讲,从创立时间、发展水平、运作效率、运营环境等来看,其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因而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权责划分,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的创立、运作与终止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对涉及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探讨,以推动我国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本文从民商法学、产业经济学、现代组织管理学等视角研究探讨了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存在动因及法律关系,分析了当前我国有关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全文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对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概念进行界定梳理,并在总结风险投资基金与有限合伙各自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综合比较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基金制在推动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组织效率,指出有限合伙组织形式是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最优选择。
第二章梳理了我国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首先对当前我国有关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作以整理,并就《合伙企业法》中影响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内容做出解析。
第三章按照风险投资的筹资、投资、运资与蜕资的运作过程,梳理了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关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风投基金的资金注入及相应法律关系;风投基金与风险企业的投资过程及相应法律关系;基金内部、基金对风险企业的管理运作及其相应法律关系;资金的退出及相应法律关系。
第四章分析了当前我国有关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1)针对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出资制度问题,建议设立“无过错离婚”条款,明确出资期限与首付比例,并比照《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制度。(2)针对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建议建立合理的报酬机制,增加基金运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条款,完善“安全港”条款,细化普通合伙人经营不当的罚则,增加关于普通合伙人身份兼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派生诉讼的具体程序。针对有限合伙人的逆向选择问题,除设立信息披露条款外,必须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各种控制条款,如基金的存续期、注资期、退出条件及分配条款等以保障有限合伙人资金注入的连续性。(3)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出问题,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允许有限合伙人自由转让其合伙份额。针对创业板推出后风险企业的风险防范及利益分割问题,可以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明确相应罚则、重视经济惩罚等措施予以解决。(4)针对有限合伙型风险投资基金宏观环境中的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建议适时出台《风险投资基金法》、《有限合伙法》及相关促进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的配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