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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财政手段之一,是国家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由于税收是无偿地向纳税人索取,并且不会直接定向地向纳税人支出,随之而来就导致了逃避缴纳税收的现象的出现。在当前经济生活中,逃税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为了保障税收秩序,国家通过立法权力制订了逃避税收类犯罪的刑法规定。研究任何一种犯罪,无外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领域。对于逃税罪,有必要了解新中国关于逃税罪的立法沿革,也有必要借鉴境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逃税罪定罪处罚虽然集中规定于我国刑法典中,但逃税罪所规定的主体、行为、犯罪对象都是离不开税法的规定的,所以不能不考察税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必须加以研究,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逃避缴纳税收的犯罪的立法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原偷税罪罪名修改为逃税罪,内容也做了一些修改,主要是罪状的描述、主观方面和量刑的标准等方面,其中也不乏很多立法亮点。所以,论文以新中国关于逃税罪立法沿革和境外先进立法经验为背景,立足于刑法、税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紧密结合有关刑法学理论,对逃税罪犯罪构成和一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本论文首先对逃税罪的内涵进行了概述。我国逃税罪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具体,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从税收的起源,逃税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境外关于涉税犯罪立法比较有代表性和借鉴意义的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涉税犯罪立法等方面进行了简要说明。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罪名的修改,这是对罪名的修改恢复了立法的初衷和根本内涵。然后此文对逃税罪客观要件相关方面进行了简要的解析。犯罪客观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之一,是认定犯罪的依据。对于涉嫌逃税犯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将以往列举式的叙明罪状改为高度概括性的表达,对逃税罪所采取的手段也不再进行列举,而是采用了兜底式的规定。通过对兜底条款的表述的利弊分析,从实践角度来阐该兜底条款该如何适用,并通过南昌市逃税罪第一案来实际案例分析。其次,是对刑法修正案(七)的亮点——初犯免责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是从初犯免责的适用条件和如何认定两个方面来探讨。免责条款的增加,是我国刑法涉税规定的一大进步,更符合了现代刑法的精神。最后,由于逃税罪与税法上的规定密切相关,逃税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也有了合作与分工。因此,对税收刑事司法与税收行政执法的衔接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论文从两者的责任分工、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原则对策等角度来思考。通过对这些问题各方面观点和理由的深思,使自己对逃税罪以至于对博大精深的刑法学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