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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的基本理念。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偏重行政机关取得、占有公共信息的权力,而忽视了强调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在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学术界渐渐重视研究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但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正式的关于行政公开的法律规定,行政公开原则只是见散于一些法律规范和党的一些出版物中。比较外国行政程序法强调行政公开,同时注重隐私权保护,我国当前行政公开的内容较局限,这与行政公开的宗旨相违背。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公开应包括:行政管理行为、过程公开和行政信息公开。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很多需完善之处,由于我国尚无《行政程序法》,所以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国情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确立行政公开为基本原则和建立行政公开救济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的核心是公民的知情权,而行政权力对公民私人领域的侵入,对公民私人资料收集掌握与运用,必然导致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冲突的权利。从权利角度而言,隐私权在某种程度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正确处理好知政权与隐私权、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的利益达到最大的平衡。
我国关于行政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的立法相对滞后,理论研究同国外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时,间接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学界对如何建立行政信息公开的隐私权保护探讨多局限于简单的描述或借鉴外国相应制度,缺乏对中国国情的分析从而构建完整的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应加强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次,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部门法中,规定比较杂乱且过于笼统,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直接的、全面的《隐私权保护法》。在该法中,应对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以及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分别加以规定;这一部分内容的规定应以《民法》、《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几种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应大致相同。不过,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法》不同于现行的其它法律,应侧重于政府行政公开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它应主要包括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范围与例外等内容。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在立法上仍有许多缺漏。本文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现状,重点就隐私权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在行政信息公开中隐私权法律保护更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