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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6月17日,美国政府通过了《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也可称之为《1930年关税法》。其中第337节简称“337条款”。经过多次修正和发展,“337条款”形成管制外国企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系统的法律规则。该条款已经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337条款”调查进口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1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开始频频适用“337条款”,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企业启动“337调查”。从2000年初到2012年底,美国共启动“337调查”436起;其中,针对中国出口企业发起的“337调查”高达182起,占总数的41.7%。2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面对如此来势汹汹的“337调查”,中国企业和政府应当如何应对?本文从解读“337条款”开始,分别论述“337调查”的实体内容、程序要件和救济措施,并总结出“337调查”的性质和法律特征。“337条款”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本文第一章的内容。本文第二章重点分析了中国出口企业应对“337调查”的严峻形势。通过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了解我国应对“337调查”的现状,特别以电子工业代表华为公司为例,分析中国企业被频繁发起“337调查”的原因。最后,结合上述原因分析,讨论我国被诉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从政府和企业两个不同的层面提出走出“337调查”困境的基本思路。这是本文第三章的内容。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概念分析、数字统计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就“337调查”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并且通过论述美国针对中国发起“337调查”的现状,得出切实可行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