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委曲求全、保持沉默的现象,这种现象是由普通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所导致的。广大消费者的“被迫弃权”大大降低了经营者的失信成本,进一步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为大规模侵权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而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广大消费者出于对自身情况的考虑,又使得“搭便车”的维权心理普遍存在,这给了个别经营者可乘之机,其有可能通过“马拉松”式诉讼拖垮消费者,瓦解消费者的维权阵营。针对普通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维权成本高于失信成本的消费维权现状,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将公益诉讼引入法律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遥相呼应。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说明,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在此之前也已推出,但是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却迟迟不见出现。因此,虽然目前我国在消费领域已确立以消费者保护团体为诉讼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现有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弱,致使现实生活中并未出现大量通过消费公益诉讼解决的案件。新消法实施一年多来,仅有上海市消委成功提起一例消费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落地难”的现状再次引发广泛关注。本文撰写于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笔者试图对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描述与分析,找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落地难”的原因。通过借鉴公益诉讼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在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权及相关细则等方面尝试提出提升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可操作性的建议,即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从消费公益诉讼功能这一角度去明确受案范围、适当扩展主体、增加赔偿请求并提出相关的诉讼利益分配方案,以提升社会各界维护消费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旨在为推动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有效践行、促进消费领域内的权益维护助力,以期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的困境能得到真正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