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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当今中国早已迈入了汽车时代,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长,使得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不足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停车难问题愈发突出。针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处分问题,《物权法》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继予以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本文以住宅小区车位、车库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该类车位、车库的处分权限制问题。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对车位、车库处分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各地的地方性规定比较零散,本文着重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研究车位、车库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原因、方式和后果。通过车位、车库处分权的主体资格、处分方式结合不同处分方式下的配置比例,理清处分权限制的一般规则。简言之,即谁有权向谁以何种方式处分数量几何的车位、车库。再从车位、车库实际处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特殊问题入手,通过对现行规则的系统梳理,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论述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处分权受限制的现行规定及原因。首先,梳理不同地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处分的限制性规则,进而提出现行车位、车库处分权限制规则所存在各地标准不一、缺乏可操作性和滞后于实践需要等问题。再者,明确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既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同时也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而得出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处分权需要受到限制。第二部分重点研究车位、车库处分权限制的一般规则,即《物权法》第74条所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强调“首先”赋予业主的是一种综合了顺序、时间和数量限制的优先资格,进而论述只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现实需要与使用需要”应当得到满足。再从主体资格、处分方式和配置比例等角度研究应该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三部分研究车位、车库处分实践中的四个特殊问题。笔者摘取了实践中频繁出现、却又缺乏统一处理规则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首先,针对二手交易中车位、车库的处分问题,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二次处分行为需要仍需要受到“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限制,但不完全受到配置比例的约束。第二,针对车位、车库不同步销售的问题,部分地区规定车位、车库与房屋应当同步销售,但目前同步销售也存在推高房价之嫌,且存在实践操作难度。第三,车位、车库的抵押问题,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能够单独抵押且抵押权的实现也需要受到业主需要的限制。第四,“只售不租”的问题,出租或出售作为处分方式的选择,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归入开发商处分自由的范畴。第四部分重点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限制性规则。首先需要明晰的是车位、车库处分问题上,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限制规则的适度与必要。进而,从主体资格、处分方式两方面对处分权限制规则进一步完善。最后,明确违反限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业主可以请求确认行为相对无效,由此,反推《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结语作为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对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处分权限制相关问题的思考。车位、车库处分权受到限制的目的是规范开发商的任意处分行为,保障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根据法律规范的设置目的,相关配套辅助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登记程序为例,车位、车库的处分尽可能与办理登记手续挂钩。此外,随着停车设施的创新和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和颠覆,未来车位、车库的处分权如何限制还需要根据时代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