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并对有关事项进行投票决定的方式,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很早就开始进行尝试,也有不少国内外的专家对此做出评论,但他们大都是从降低召开股东大会的成本方面来考虑,对中小股东保护方面分析得比较少,国内的研究更多地是从实行网络投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美国、英国等同属于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以机构投资者和分散的个人股东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结构,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再由董事会任命高层管理人员,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深、沪上市公司中大都是原国有企业,即国有股、法人股等占很大比率,“一股独大”、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基本上是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从而控制了高层管理人员。在这种金字塔控制结构下,一般的中小股东对公司所行使的监控权上表现得比较消极,“用脚投票”和“免费搭便车”的现象很普遍。
从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在上市公司中如果控股股东持续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可能打击这些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其远离市场,最终造成资本市场功能萎缩。原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提出了“争取在3~5年内改变散户与机构投资者的比例结构,使机构投资者真正成为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中流砥柱”。但目前看来,与国际发达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比例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还相对较小,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远未得到发挥。在目前“一股独大”的状况下,即使机构投资者也是划分在中小股东的范围内。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让中小股东更方便地行使股东投票权,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并大力推广网络投票系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的应用。本文采用对比研究和实例分析的方法,通过风险理论、期望理论、学习曲线效应分析了中小股东的网络投票行为,并分析网络投票这个工具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征集投票权制度、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等制度相结合,说明网络投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方面的影响。最后,文章对如何完善网络投票制度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