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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突出强调了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商会作为“第三部门”或“第三方政府”,在社会治理的总体框架下,正逐渐成为民间组织中重要的互益型组织代表,为我国的社会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做出重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经济领域内社会治理方面的中坚力量。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并在实践中发挥自身优势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泰州市餐饮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本文基于现代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以及商会职能的理论阐述,对泰州市餐饮业商会进行了案例分析。研究发现,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在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发挥方面均有所建树,为实现现代社会治理的任务层目标做出了相应的成绩和贡献。但同时也发现,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在各方面职能的发挥中也因各种原因存在种种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具体职能方面存在缺位。例如在政治职能中的商会的组织治理、承接政府政治功能、代表行业/企业参政议政、参与建立公共决策机制等方面,经济职能中的打造行业资金和金融支持平台和行业经营和商务支持平台等方面,社会职能中的参与社会结构优化改造、优化行业劳资关系以及行业安全体系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商会职能方面,本文借鉴了美国模式商会以及温州商会的发展经验。研究发现,相比于美国模式商会,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应能够凸显自身的政治职能,通过依法设立各种商会内部的组织形式、议事制度、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在行业开展各类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实践培训;通过注重结合本行业的发展现状,结合实践,积极地通过各类政府和行业管理平台参政议政,提高自身的行业监管能力。相比于温州商会,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应更加注重经济职能的发挥,并且综合考虑自身因素,紧密结合泰州市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理应以社会基础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考虑和判断。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社会职能发挥应更加注重社会治理主体的建设,加强与社会治理结构主体之间的联系,促进社会和行业各方之间的关系建设,为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能打下基础。基于上述案例分析结论,本文对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商会职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认为,泰州市餐饮业商会应在政治职能作用发挥方面致力于组织机构的完善、人才机制的完善、财务机制及政府购买机制的完善以及会员管理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在经济职能作用发挥方面应致力于行业共享平台的建设、产业链资源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在社会职能作用发挥方面应建立广泛的社会主体关联、健全和完善行业发展理念和价值体系、加强餐饮行业劳资关系管理和加强餐饮行业安全体系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