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及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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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本身是一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相结合的过程,法官将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体就是主观与客观因素结合的体现,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会运用许多方法来适用法律,其中有一种方法被法学理论和实践领域称为“黄金方法”,它直接影响到法官能否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这一方法就是利益衡量。本文是在国内外利益衡量理论发展与司法应用实践的考察研究基础上,对现代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理论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逐一对当代司法中利益衡量的主要原则和功能作进一步研究,主要针对我国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引论中首先阐述了利益的普遍性,它贯穿了法治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并且提出它是法治建设的逻辑基点的观点。然后分别梳理了国外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研究成果和国内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研究动态。引论中还对我国的司法中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述。阐述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引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是针对现代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的源泉即利益,研究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和请求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包括对利益的现代社会价值、司法与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代表性学说以及我国的利益衡量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研究。其中提出了新颖的利益衡量与司法运行动力机制研究成果。本章详细地阐述了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在法律秩序范围内针对立法者对于各种问题和利益冲突的各种价值判断的观察发现和推测。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利益诉求愈加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其数量也在急剧增长。司法者每天都要进行利益判断和利益取舍。但有许多新型案件,或是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是现行法律规定有矛盾、有歧义。这种客观情况就要求司法者、立法者、学者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并且可以确定的是,司法过程不能离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在司法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判断、权衡,以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因此,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必然的。同时指出,利益衡量也存在于立法领域,立法者的利益衡量比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具有优先的地位。因此,司法者不能超越立法者的利益衡量。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者在进行利益衡量时要有节制,防止凭借个人感觉、主观见解恣意判案。第二章是对司法中的利益衡量运用场域角度的分析研究。包括法律健全下的利益衡量,在该部分内容中笔者提出遵循司法三段论的科学内涵范式,并发挥利益衡量的特点,可以保证司法裁判的质量。司法中不能以利益衡量代替法律裁判所应依据的客观材料,这会导致法官的恣意枉法裁判,极易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使司法裁判失去科学价值。笔者总结出利益衡量工作大致分为三个步骤。一是确定争议涉及的利益,二是从这些利益的背后发现、采纳立法精神和取向,最后,以上述两个步骤为依据,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法官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法律缺位下的利益衡量内容涉及到阐述利益衡量并不具有独立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功能,因为利益衡量是作为价值判断的下位概念,是比价值判断更为客观,具体的重要方法,与价值取向有关。利益衡量不具有类推,目的性扩张等发现大前提的功能,故其只是一种辅助的漏洞填补方法。但这并不是表示利益衡量就不会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发挥重要的作用。相反,各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运用可以凭借利益衡量来确立最佳的选择方案。本章所涉内容还包括从刑事司法、民事程序法、民事实体法、行政法实务角度结合各部门法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分析,也即突破了传统利益衡量以民事司法领域为主流研究领域的范畴,将利益衡量方法明确为普适性的法律方法进行研究。阐明利益衡量在司法中的广泛运用程度及其地位。第三章是对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的操作原则的归纳与分析,结合了典型案例从司法目的与方法角度、法律经济学角度、法官价值观念的角度进行研究。分别对应地研究了比例原则、效率原则、利益兼顾原则。本文观点是比例原则源自于行政法学的理论,其所蕴含的基本精神与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基本精神相一致。无论从部门法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合理性角度讲,司法中也应适用比例原则。本章在效率原则的论述中指出,针对财产性纠纷的案件,效率原则在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中显示出作用明显的一面。利益衡量的效率原则主要是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在法学实践,特别是司法领域中进行移植和运用的产物。除以上两种原则之外,司法中的利益衡量还包括利益兼顾原则,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时应当全盘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利益兼顾原则在利益衡量的运用中还应当放置于社会利益的环境中去检验是该原则的应有之义。本章还分析了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释法功能、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验证功能、论证功能,说明利益衡量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实践意义。第四章第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司法中的利益衡量经常出现的易忽略的因素的突出性问题进行的分析。法官在正确合理运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司法思维路径指导下的实践顺利进行的依据。在利益衡量适用中针对的是个案中的具体利益进行调整,但如何针对林林总总的利益进行衡量调整,各个法官做法不一,更有甚者,针对有些因素极易被忽略。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应用的缺陷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理论与实务的相关利益衡量理论体系的不健全、评判缺乏统一标准、论证过程的不明晰、法律方法上的先入为主性以及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脱节等弊端所进行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想进路。其中解决方法中的利益衡量对立法工作与精神的前瞻是本文在司法实践上的创新。司法文化的长期积淀既包涵了普适性价值取向,共同的司法理念,规范的行为模式,也同时造就了包括利益衡量在内的司法工作与方法的主旨方向和准则。由此,本章结合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文化建设与利益衡量关系上的经验说明加强司法文化所包涵的司法精神文化、司法学识文化、司法行为文化和司法廉政文化四位一体建设对利益衡量工作的重要性,对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尚存在问题的完善路径进一步扩充,具有现实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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