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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什么样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是环境管理者和标准研究者必须回答的问题。 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既涉及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思路问题,也涉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结构问题。 本论文主要从两个层面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以分析: 在宏观层面,首先分析法律、法规赋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特性,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从分析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入手,分析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在微观层面,分析研究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现状与发展方向。 本论文对美国、日本等国外标准进行了结构分析,对建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析模型、确定污染控制技术和指标体系等进行了探讨,对完善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针对我国环境管理需求,本文对改进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出如下观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不与废水受纳水域功能区类别相对应,以经济、技术为基点确定标准值; 2.应以行业排放标准为主,以综合排放标准为辅,逐渐缩小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3.为了配合总量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全面引入污染物负荷控制指标; 4.加快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以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目标。 并将本论文观点应用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味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研究中,为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了理论和应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