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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体系问题是刑法学中学者们在理论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不同的犯罪参与体系造就了不同的理论学说,也是刑法学中一个非常容易引起学术纷争的领域。通过对于相关理论的梳理发现:在域外,间接正犯的概念的内涵不尽相同,究其本质,即是犯罪参与体系的差异造成的。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刑法中出现了大量的帮助行为主犯化和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这对于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对于我国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后,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共犯问题,前提应当对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进行研究,随后在此研究基础上讨论具体的共犯问题,并援引合适的犯罪参与体系的理论与学说。根据上述思路,本文以两个犯罪参与体系的间接正犯概念为论文切入点,论述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第一部分是对于世界各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分类进行梳理介绍,通过对于体系的梳理,了解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可能的归属选择;之后对于所有犯罪参与体系涉及到的理论概念进行梳理,并在梳理中论证两大犯罪参与体系的基础理论,包括各自体系内部的不同模式的基础理论。以解决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的归属定位的基础理论问题。我国犯罪体系的归属问题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是论证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为什么是单一正犯制。分别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正面进行论证,即我国的法条进行梳理,分为总则与分则依次进行,并在梳理中分析我国涉及犯罪参与法条的所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总结我国刑法在处理共犯问题的特征;其次是间接论证,分别从我国古代刑法的角度、目前的刑事政策两方面讨论影响我国共犯制度选择的因素。第二部分就是对于我国归属于单一正犯制之后的具体模式的论证,通过比较论证和举例论证,得出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正犯制——混合的单一正犯制,并归纳出我国特色的单一正犯制的基本特征。如果视处理共同犯罪问题为一个流程的话,则共犯认定、定罪与处罚这个流程也会因为犯罪参与体系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故最后笔者讨论在扩张正犯概念情境下的诸如间接正犯概念的选择问题,传统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单方的共同故意情形的解决立场问题,共同过失情况的承认与问题的解决,以及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与脱离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