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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John C.H.Wu,1899-1986),是二十世纪中国著名的法学家。他自幼接受私塾启蒙,浸润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在1920年东吴大学法科毕业后,他又留学欧美,结识霍姆斯、施塔姆勒、庞德、惹尼等西方法学名家,与西方法学界展开对话交流。他学贯中西,具有中西法学双重背景,对中西法律思想都作了精辟的研究。他主要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有关史料进行了翻译和诠释,对中国法律思想之进程进行了研究,对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新旧法律思想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且,他还批判了中国法律思想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以及息事宁人的人生观。他对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西方思想名家,如霍姆斯、施塔姆勒、庞德、奥斯丁、卡多佐、威尔逊与阿奎那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以及对西方法律思想传统如自然法、普通法的研究。他还批判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一元论法学、机械论法学与个人主义法学。在批判并汲取中西法律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他提出了以下五点法律思想的创见:一是超越法律“个观”与“概观”的法律认识论;二是综合分析“法律概念”与“司法过程”的新分析法学;三是贯通“恒常”与“无常”的新自然法论;四是追求“真、善、美”的法律艺术论;五是朝向“人格主义”的天主教法哲学思想。从吴经熊的这些法律思想创见中,我们可以得知他擅长融会相反相成的法律思想,注重法律本源与目的之研究,注重“法美学”的研究,以及法律与宗教的研究。吴经熊的一生都在为法律寻找一个坚实的基础,最后他以自然法沟通了法律与宗教,在基督天主教那里找到了法律的永恒根基。因此,他的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从“新分析法学”到“天主教法哲学”的转变,认为法律之目的是正义,比正义更高是爱,爱即法律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