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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是从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制度的大框架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将制度的设计理解为作为配置各方利益的产物的角度,以期探讨股权转让制度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被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事后救济的问题。笔者将股权转让看成一个分层次的动态过程,在不同阶段股权转让的效力和约束范围都有所不同。因此在每个不同的阶段中产生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解决思路都应有所不同。文章中着重对实务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救济思路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以图理顺并解决该类案件中的实务问题,并提出对优先购买权人在不同阶段的救济新思路。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所产生的效力不同,负担行为只对债权债务人产生合同约束的效力,此时并不会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产生任何的影响;而处分行为则会影响股权的结构,也就会涉及到原股东的利益,因而二者在股权转让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不同阶段发生的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案件需要以是否完成了处分行为为界进行分析,从而进行利益衡量并决定哪一方的利益优先。文章一方面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进行法理分析,认为该方式只是一种在立法没有具体规定时临时的救济途径,在将来的救济体系的建构中不能将这种方式作为救济方式加以考虑。文章的第二方面力图分析侵犯优先购买权能否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来主张权利,提出应该根据侵权案件具体进行的阶段,区分是否已经完成股权转让的处分行为,从而衡量应该采取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还是向法院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当股权的转让的处分行为已经完成了,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优先权人没有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那么法院不能支持优先权人的诉请。原优先权人只能向转让方或者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取得股权,对于优先购买权人也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文章的第一章,介绍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表现形式、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缘由、以及优先购买权的制度基础等基本问题。第一章力图解决的问题是优先购买权制定的立法本意到底是什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同于民法中其他的优先购买权的根源来自于公司的本质。这些基本问题的梳理决定了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利益的倾向问题。第二章通过对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的分析,提出该类案件中以往的救济途径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会带来潜在的风险,是不能统一适用于起凡优先购买权的所有类型,同时分析产生救济途径偏差的根源。第三章笔者着重探讨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能否适用于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特别是在利益不能得到完整救济时的补救措施,文章主要从司法解释对承租人损害赔偿救济途径的引入,对该问题进行剖析,探讨是否有可侵害性以及具体的损失赔偿的范围。第四章提出笔者的基本构想,通过区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的效力并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进行惩罚的方式,有效的平衡股权对外转让中三者之间的利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提出在分阶段情况下,被侵犯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