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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赵作海案”敲醒了另一个警钟,冤假错案不停地上演,不仅使受害人家庭破碎,也让犯罪嫌疑人因为遭遇刑事追诉而最终锒铛入狱,家庭、事业以及本人的身心健康都获得不可挽回的损失。我们不得不再思考:为什么在讨论发展经济、社会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保护人权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却不断地受到侵犯?犯罪嫌疑人首先作为一个自然人,一个公民,在宪法上他们享有和其他任何人相同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自由言论权,受尊重权等等。同时,他们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主体,又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权利,比如聘请律师帮助权,辩护权,申诉控告权等等。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诉讼法上的特殊主体,他们的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追求控辩力量均衡以实现实体公正的要求,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必要条件,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影响中国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如吸收了国际社会中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确定了疑罪从无规则,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完善了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等。但是对照国际刑事司法标准,结合我国侦查实践,我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不依法使用甚至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会见交流权受到限制,违法使用或者滥用侦查措施等。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方面的原因等。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沉默权、律师辩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应当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人权意识,应当改善侦查装备,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应当加大人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笔者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构思了这篇文章。本文正文共包括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在引言里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引出了文章的议题;第二部分概述了犯罪嫌疑人及其权利的相关概念和意义;第三部分是列举了国际公约和欧美主要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第四部分是讲述了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实践中的不足及其产生的原因;第五部分是针对前面的不足,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给我国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提供了一些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总结了整篇文章的背景、价值。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给司法机关以及整个社会再次敲响警钟,在一个讲究民主的时代,我们不能再单方面强调惩罚犯罪,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给予立法的保障,在执法实践中不能非法侵害他们的权利,全社会人民也不能再戴着有色眼镜来看这个特殊群体,公平和公正都应该是法律来衡量,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识来评判一个人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的民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