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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贵州省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频繁发生。如今,环境污染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民众对环境的保护意识也日益提升,提起环境污染案件的诉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环境污染案件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在司法审判和技术规范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污染面积大、污染范围广等特性要求环境审判的法官具有专业的环境知识。目前,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法律在相关条文上对此进行了规定,但目前的相关条文中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却不完善。程序的公正需要有完善的管辖制度做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影响范围广、损害范围大的特性,在管辖问题上更需要有完善具体的规范,揭示适用传统管辖制度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审判的优劣之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文章主要对贵州省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所受理三起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反思其在司法实践中所推行的集中专属管辖的法理基础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提出对其更好的完善对策。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判的几起典型案件进行介绍,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时间点不同,管辖范围不同及最终形成集中专属管辖的格局的不同案例引入;第二部分从法理上对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审判环境案件的管辖权的性质进行定性分析的角度进行论述,从学理上对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获得环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对环境案件进行集中专属管辖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阐述环境污染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给环境保护带来的有利方面;第四部分对集中专属管辖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的角度进行分析,对清镇市人民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施的集中专属管辖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虑分析,并对问题的改进及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贵州省首创的审判新格局,用司法的武器对环境保护保驾护航,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行中,对环境案件实施集中专属管辖能保证环境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合理的解决。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问题中的不可代替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