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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所实行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根本上规定了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关。从中外法制史上看,法律监督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又从不同侧面为刑罚执行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着执行监督法律不完善,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失当,刑罚执行交付、刑罚执行变更与刑罚执行过程难以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方式过简等问题,使得对各类刑罚执行的方式、力度和尺寸的把握并不十分到位,而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甚至缺失,更是使刑罚执行形成了一些难题和死角。极易引发违法侵权、执行偏差等问题的产生。以上这些问题仅靠执行主体的自身纠正和防范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加强立法保障,建立完善的刑罚执行监督体系,注重刑罚执行监督的功能发挥和监督机制的创新。具体而言,应以立法为先导,以规范检察机关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建立责任制为保障,从而强化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保证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立法,应当强化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功能,加强对于刑罚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完善审查机制,在明确现有的发现违法的途径的同时,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最终达到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的目的。规范派驻检察室的建设,要完善检查机关机构设置,提升相关派驻检察机关地位,配备充足的人员、物质装备,提高必要的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及实行等级评定,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最终形成、建立刑事执行监督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