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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拓展林地资源,国有林场逐渐发展出“对外租地造林”的路径,将国有林场的资金、技术优势与广袤的集体林地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限的弊端。经过多年来的运行,租地造林给国有林场带来了更多的可使用林地,但也逐渐暴露出这一流转形式潜在的法律风险。现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再加上林权流转市场中大多为自发性流转,签订的租赁合同缺乏规范性,使得国有林场在对外租地造林中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容易遭遇诉讼纠纷,使其经营管理遭受重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选取广西规模最大的国有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对外租地造林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旨在分析租地造林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进行阐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解读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常见的司法案例,初步分析国有林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广西林地资源现状与国有林场经营现状,结合国有高峰林场租地造林的典型司法案例,发现问题;第三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关系构造及法律风险归结。在司法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归结,明确租地造林概念、内涵及性质,分析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界定租地造林的法律层级构造,分别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构造,进而归结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第四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规避建议。
全文最后提出结论:第一,一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程序性风险规避,需要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明确区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另一方面是明确林权流出主体。村集体为流出方的,民主议定程序必不可少。承包农户为流出方的,不得以集体决议代替其个人意愿,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第二,二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通过签订实质完备合同、设计灵活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结构与内容、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提存租金、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等以规避承包林农的毁约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调查权属和争议情况、审慎选择中介人、直接将租金向出租方支付、国有林场可以牵头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等方式规避中介人的毁约风险。通过签订权属纠纷补充协议或协商记录、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录音录像、由中介人出庭作证或作为第三人等多种形式保全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规避举证不能风险。通过贯彻落实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规避一地多包风险。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进行阐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解读国有林场租地造林常见的司法案例,初步分析国有林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立足于广西林地资源现状与国有林场经营现状,结合国有高峰林场租地造林的典型司法案例,发现问题;第三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的法律关系构造及法律风险归结。在司法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归结,明确租地造林概念、内涵及性质,分析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界定租地造林的法律层级构造,分别从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角度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构造,进而归结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第四部分为国有林场租地造林法律风险的规避建议。
全文最后提出结论:第一,一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程序性风险规避,需要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明确区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另一方面是明确林权流出主体。村集体为流出方的,民主议定程序必不可少。承包农户为流出方的,不得以集体决议代替其个人意愿,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第二,二级市场法律风险的规避。主要是通过签订实质完备合同、设计灵活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结构与内容、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提存租金、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等以规避承包林农的毁约风险。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调查权属和争议情况、审慎选择中介人、直接将租金向出租方支付、国有林场可以牵头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等方式规避中介人的毁约风险。通过签订权属纠纷补充协议或协商记录、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录音录像、由中介人出庭作证或作为第三人等多种形式保全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规避举证不能风险。通过贯彻落实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规避一地多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