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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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上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都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原来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构造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之后,也在立法上相应地设置了有关证据开示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各有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使其成为以职权主义传统为基调、吸收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模式。虽然《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有一些类似于证据开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不完善的,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已根本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立法也明显滞后于实践。证据开示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迫切问题。因此,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势在必行。
   本文以证据开示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论证了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使之有利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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