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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小额信贷机构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指出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因先天立法不足而后天监管虚位等原因引发的诸如非法集资、变相提高利率、担保不规范和暴力催收等一系列问题及其严重性,分析国内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上述问题的法律监管方面的原因,包括其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位阶较低且有悖上位法,准入制度不规范且缺乏法律依据,监管主体不明确而造成多头监管或无人实管,监管权责不明确而造成监管不足或监管过度,各地监管规定不一、标准不同、各自为政而难以实行全国性统一监管,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处罚权立法依据不足而引发实践上监管和执行混乱。在借鉴孟加拉国、印尼、玻利维亚和墨西哥等国家小额信贷机构法律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上小额信贷机构四种主要监管模式,即自我监管模式、代理监管模式、银行法监管和专项法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国外小额信贷机构法律监管的成功经验,即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明确界定了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权责,并且在金融监管框架中特别强调小额信贷机构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的必要性、意义和建议,一是制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法规,提高其法律位阶;二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奠定基础;三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提出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体系,明确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四是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监管、有效监管、适度监管等监管原则,并在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区别监管,适用非审慎性监管。通过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保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有序开展,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作用,促进我国小额贷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