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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与颁行使我国公司法规范经历了一场全新的变革。公司法的研究也从立法论研究转向解释论研究。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成为公司制度研究中的重大焦点问题,也是公司自治理论研究的逻辑结果和重要保障。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相比,司法权介入是一种国家权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作用机制。司法权作为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机制,介入公司自治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参与者之间利益失衡和公司运行机制陷入僵局。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可以为股东权利提供救济,并具有保障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作的功效。公司法修订之后公司自治和司法权均有扩张的趋势,如何在能动与克制之间处理好司法权介入和公司自治之间关系,需要在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上展开深入的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合理限度、科学方法和程序设置。本文共分为六章。从逻辑上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二章),主要是对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一般理论做出阐述,尝试论证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本论篇(第三章、第四章),主要是对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限度的探讨,并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方法;第三部分是实证篇(第六章),主要是结合中国审判实践,对我国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审判思路和制度构建进行前瞻。各章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缘由。本章首先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来剖析公司的本质。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主体,也是一个社会活动主体,其行为和自由应放置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加以规范和约束。公司自治但不能完全自洽,公司自治也是有限度的。各个国家都从立法、行政、司法角度运用多种手段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根据我国目前处在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国情背景下,宜以立法、司法手段为主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第二章,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基础。本章首先分析了司法权的本质,即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解决纠纷作为基本功能。公司自治的正当性评价依赖于公司内部利益的妥协和平衡,没有公司内部利益主体协调将极大的减损公司自治的价值。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存在不能形成良性互动、利益冲突难以化解的情况,且这种情况几乎不可避免。司法权作为裁判纠纷之权具备了介入公司自治的正当性基础。第三章,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本章主要探讨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有限性的合理把握的问题,从应然边界和实然边界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应然边界是一种理想边界,是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原则。实然边界是分析现实存在的各种原因使得应然边界不可一蹴而就,并探求通向应然边界的道路。第四章,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方法论。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既是司法权处理公司当事人纠纷的过程,也是法官适用公司法规范解决公司当事人争议案件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官解释公司法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从而实现公司法规范到公司法规则转化的过程。公司法的解释方法可以说是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方法论。第五章,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非讼程序。非讼程序是与诉讼程序相对的审判程序。非讼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积极介入公司自治,保障公司治理的顺畅。公司非讼程序在我国建立还存在制度性障碍,但可以通过审判方式的改革来积极推进公司非讼程序的构建。第六章,中国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现状与未来。本章首先对英美中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历史做出的比较和回顾,总结了我国司法审判中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的难题,进而提出了此类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鉴于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态度,司法权介入公司自治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