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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原理研究》的第一章中,休谟首先介绍了他的研究背景:在当时的英国,发生了一场关于道德基础的争论,围绕这一争论,哲学家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道德区分是依据理性而作出的,而另一派则认为道德区分的基础是情感。休谟认为,这两派的观点都各有其合理之处。因此,他提出了一个具有假说性质的猜想(他把这一猜想称为关于道德基本原理的问题):道德区分的基础是情感;但在道德区分中,理性也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随后,休谟又对他的研究步骤和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他的研究步骤是:先研究道德区分的基础,然后再进而研究道德基本原理的问题。鉴于道德区分的基础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休谟又专门对自己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作了说明。
按照这一方法,在《研究》的第二章到第八章中,休谟根据各种人类品质的道德价值的来源,把所有人类品质分成了“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品质”、“对我们自己有用的品质”、“直接令我们自己愉快的品质”和“直接令他人愉快的品质”四种类型,并依次考察了它们之所以会被视为德性的原因。他发现,所有这些人类品质都是由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同情而被确立为道德上的善的。于是,在《研究》的第九章中,休谟就顺理成章地得出了他关于道德区分的基础的结论:人们的道德区分都是基于同情而作出的,也就是说,只有同情才是道德区分的真正基础。这样,休谟就完成了他对道德区分的基础这一问题的研究。
紧接着,休谟就按照他在第一章中关于研究步骤的说明,开始了对道德的基本原理的探讨。在附录一中,休谟一方面驳斥了理性主义者的观点,指出道德区分的基础决不可能是理性而只能是同情,另一方面又指出了理性对于道德区分的重要辅助作用。这样,休谟就最终完成了他关于道德的基本原理的研究,确证了他在第一章中所提出的关于道德的基本原理的猜想。
综观《研究》全书,我们可以发现,从第一章中关于道德基本原理的猜想的提出,到随后的七章中对四种人类品质的道德基础的分析,再到最后关于道德基本原理的结论的得出,全书形成了一个首尾相应、逻辑严密的论证体系。这充分说明,尽管在《研究》一书中,休谟讨论和分析了很多问题,但是,所有这些问题却都是紧紧围绕着道德的基本原理这一问题而展开并为这一问题服务的,而这也就意味着,道德基本原理的问题是《研究》一书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