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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发生后,对被害人产生的损害是多方面的,既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也涵盖了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当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较小,局限于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和环境权益的补偿力度不足。损害赔偿是环境侵权案件中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功能在于预防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救济受害人被侵害的权利和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中,必须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的主体地位,以惩罚性赔偿原则为补充,强调个人责任为主、国家和社会分担部分责任的原则。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定应先对损害的概念、分类及性质进行分析。差额说、组织说与规范说在对损害进行界定时各有其优缺点,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以规范说为基础来认定损害概念可将非财产损害类型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对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较为妥当,不过在个案中还需综合运用组织说和差额说来认定损害。对损害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明确赔偿范围,其中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划分是最为普遍的,也是本文认可的分类方法。环境侵权损害与一般侵权损害的区别在于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潜伏性。我国在立法上对环境侵权损害中应赔偿损害的规定存在着缺陷,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改进。出于避免环境侵权人责任的无限扩大和保护受害人正当利益的考虑,因果关系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设定了大致的赔偿范围。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理论包括可预见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义务射程说以及危险性关联说,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判定并不能仅依靠单一的理论,而应坚持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同时在具体个案适用中综合法规目的说和可预见规则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进行限定。此外,还需结合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规则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进行限定。在计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中的损害时,应当区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等类型进行考虑。针对不同的损害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并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