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统的纯粹法社会学——评布莱克法社会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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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行为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行为主义理论反对把法律当作有效的规则或有约束力的律令,而认为法律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等各种法律主体的行为,强调“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法律是法律主体的行为,法社会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法律行为。而布莱克更是把行为主义推向极至,不仅观察研究各种法律主体的行为,而且把法律本身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30多年中,他始终坚持不懈地追求一个目标,即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一整套用以分析、解释和预测法律变化的客观而又普遍适用的方法和理论。主张在研究中超越价值判断,排除心理因素、目的因素甚至“人”自身,像物理学和天文学那样完全客观的观察和分析法律及一切社会现象,被称为“纯粹法社会学”。布莱克认为以往的法社会学以政策为目的和向导,混淆了科学与政策。他的目标是追求科学性,认为科学无从识别价值判断,价值的客观性与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布莱克不仅对法律的运作行为做了公式式的研究,而且把他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司法过程。分析了各种社会因素对司法判断的影响,揭示出司法运作中不可避免的事实,并提出他所构想的解决方法,他希望通过一些改革措施来减少甚至消除不同案件间的社会差别:一种是允许普通公民成立一定形式的组织(法律合作社团),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另一种则是消除案件自身的社会特征(即非社会特征化)。他的法社会学理论受到美国经验社会学传统的启发,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以行为主义法学为其方法论,在美国现实主义的基础上产生了发展起来。 布莱克的理论排除目的论、心理学,甚至没有以往法学研究中的特定分析单位,具有简洁性、一般性、可以被经验事实检验,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他对法社会学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他那种追求超越价值判断、主张纯科学的方法论是对美国所盛行的实用主义潮流的反叛,虽有些矫枉过正,但也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气象,给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尽管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比如对法的定义本身,但是布莱克的著作还是富于启发的,大大扩展了法学研究的范围,人们不再局限于法条主义的机械性、规范性研究,而更加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是如何运作和发挥作用的。他的理论对于司法活动尤其具有重要的价值。正如季卫东先生评述的:他以最简明、最优雅的表述为认识和预测法与社会的变化关系提供了分析的框架,为有关法律制度的历史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奠定了概念基础。对布莱克著作的研读和分析将使笔者深入系统的了解布氏理论,了解行为法学和纯粹法社会学的精髓所在,进而认识法学的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向和研究进路。对布莱克理论的研究和将这样的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都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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