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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属不同的分支学科领域,它们在立法背景、立法目标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停留在它们属于不同分支学科的层面上,但是随着WT0与投资有关的贸易协定的达成、包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开始出现连接、交叉、重合。为了使伴随着贸易的投资能够顺利进行,外国投资者要求东道国在投资准入和后续经营上给予外国企业一定待遇,及时公开、公布与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正是经济现实的需要让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之下,给了各国服务业良好的发展契机,这样的契机促使服务业的高速发展,传统的服务行业如商业、交通、金融等有了长足的发展,与以往的发展相比更为迅速,同时也有新的服务行业兴起,例如咨询、旅游等。各种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服务业能够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不同国家在服务业领域的实力差异大,发达国家往往占据优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领域的实力欠佳,往往需要进口服务,并且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的竞争优势也不尽相同,在它们之间需要进行服务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服务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它日益成为新时期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它产生的问题也为人关注,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定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市场准入、投资者待遇、争端解决等问题更多的是通过各国的国内法或双边投资协定来进行规范。美国作为服务业的优势竞争者,它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推动者。1994年4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际贸易形式有四大类。在这四种形式中,国际服务贸易通过"商业存在"这一贸易形式和国际服务投资相联系,因为服务具有的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且不易存储的特点,要求一国服务提供者到另一国设立商业机构才能为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商业存在"来完成国际贸易,同时也将外国资本带入他国。在这种情形之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性规则与特定义务对国际投资活动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国际贸易领域吸纳了一系列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它打破了国际服务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相分离的局面,国际社会能够以新的视角,不同于传统的观念,来看待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本文采用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分析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联,进而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如何与国际投资产生连接,通过整体和局部的层面来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推动表现,提出我国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需要在服务业领域完善外资立法的个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来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分析它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提出《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商业存在"与国际投资产生连接。第二部分:从丰富国际投资法内涵、加快服务投资立法和政策协调、对双边投资条约具有借鉴意义、对构建综合性多边投资法律体制的启示、为服务投资争端提供保障的整体角度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推动,再分析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内法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国际投资法的体现。第三部分:通过阐述我国服务领域外资法的现状,从立法权限、双轨制、透明度等方面分析不足,提出按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完善服务业外资经营监管法规、增强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