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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待遇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国际投资领域内的主要问题,在国际法层面,除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待遇外,双边投资协定(BITs)是投资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外国投资保护的主要条款涉及公正公平待遇条款。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多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公正公平待遇。虽然中国在加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时对适用该公约做出了保留,但是近几年来中国签订的BITs基本上放弃了过去的限制,完全开放了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范围不再限于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解决,也不再限于征收以及补偿的争议,而是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东道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公正公平待遇的争议都可以提交国际仲裁。中国是吸收海外投资的大国,加上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可能依据BITs中公正与公平待遇条款对中国提起仲裁的潜在投资者众多,这样不仅含有上述规定的BITs项下的投资者可以援引该条款对中国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其他未包含该条款的BITs项下的投资者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可以援引该条款提出争端解决机制,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提起投资仲裁的门槛大大降低。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在投资者对中国提起投资争议仲裁时如何利用国际仲裁实践中对公正公平待遇原则的理解进行应对。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正公平待遇的缘起,回顾公正公平待遇的渊源,并指出该待遇的模糊性;第二部分讨论公正公平待遇和国民待遇、不歧视待遇以及国际最低待遇的关系;第三部分对公正公平待遇的具体内涵做一实证分析,指出公正公平待遇的具体要素;第四部分结合国际实践对公正公平待遇的适用限制做出分析,指出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承担的义务;第五部分结合中国对外资的待遇,探讨公正公平待遇对于中国的意义和中国的对策,指出中国应该怎样处理公正公平待遇和国民待遇及不歧视待遇的关系,讨论中国是否应该接受公正公平待遇原则的具体内涵同时明确公正公平待遇对于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不同的意义,一方面中国作为东道国,在应对外国投资者针对提出的违反公正公平待遇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应该利用公正公平待遇实践中外国投资者义务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应该利用公正公平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来积极维护自己在对外投资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