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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源需求激增和节能减排的双重压力下,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内陆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已是当务之急。核电作为高效、清洁、优质的现代能源,不仅是解决我国内陆能源危机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核电重要的战略地位及其发展规划已充分表明我国核电建设由沿海向内陆延伸的必然趋势。内陆核电项目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厂址选择是核电建设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核电发展中,核安全必须放在首位。然而在原子能法缺位的大背景下,如何坚持和完善符合程序正当性的选址,进而尽可能规避核电厂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风险,促进内陆核电安全、健康发展是本文研究重点之所在。本文采用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论证方式,分四部分对正当法律程序视角下的我国内陆核电项目选址决策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第一部分首先指出较之沿海地区,内陆核电项目选址在地质条件、人口密度以及水源分布三方面有何特定标准,接着以内陆核电项目选址纷争实证考察为切入点,透过内陆核电发展相关方的争议焦点,引出内陆核电项目选址决策需要正当法律程序予以规制。第二部分指出内陆核电项目发展离不开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内陆核电项目选址决策中,需要扩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范围,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机制以及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三部分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有效防范内陆核安全风险的重要环节。在环评过程中,必须强化环评机构的独立地位,在环评报告中引入替代方案,主动公开环评报告全本,建立科学民主的专家咨询机制,同时明确专家责任追究机制以加强专家自律。第四部分指出避免和防范内陆核安全风险需要完善选址决策的审批机制和监管机制。在环评报告的审批过程中,应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审查局独立行使审批权,同时立法明确审批程序以及相应的政府责任。在监管上,必须赋予国家核安全局独立的实体地位,调整监管架构,提高监管的集中性和有效性,同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