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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中,民间借贷这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没有因金融的发展而委缩,反而以独特的生存方式活跃在我国县域经济之中,民间借贷能发展至今与其特有的灵活、快捷、高效的优势是分不开的,纵使其还存在一些弊端,容易被非法金融活动所利用,但其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我国对民间借贷应当以疏导规范的态度对之,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立法。本文第一章主要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对民间借贷下了定义,将民间借贷定义为在政府批准设立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不受法律管制和政府监管的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的总和。随后简单地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现状,指出民间借贷容易被非法金融活动所利用而被拉入违法的行列。并通过对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得出民间借贷在大发展背景下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主要通过吴英案与麦道夫案以及吴英案与孙大午案的案例比较寻找我国民间借贷被越界的原因。从吴英案与麦道夫案对比可知两者是同种性质,都属于“庞氏骗局”,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并对两案所产生的不同社会影响进行简析,得出我国还没有良好法治环境的观点,而通过对孙大午案的比较可知此案属于正当的民间借贷不应该获刑,通过两个比较,得出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界限不明、监管体制缺失、疏导措施不到位这三方面的导致其违法的因素。第三章阐述了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现状,一一罗列并归纳整理目前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的条文,并最后对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不足作出了自己的分析,第四章则是对国外的立法现状进行列举,以成熟资本市场的先进立法为例,并指出国外立法中可借鉴之处,希望有助于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第五章就是本文对民间借贷法制完善提出的一些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如放贷人准入条件和资格许可、贷款的利率限制、监管体制的建立、法律责任的健全等方面汲取可用的经验,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放贷人条款》,并尽早制定较为全面规范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法》。同时可以从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风险控制体制、降低税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等几方面入手,配合完善民间借贷体制。